收费标准
城市供热实行先交费再用热,热价执行省、市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核定的热价标准。本市供暖期为5个月,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。
▶收费标准
(一)取暖费=供热面积*供热时间*供热单价
1、居民建筑供热单价每月每平方米热费3.3元。
2、非居民建筑供热单价每月每平方米热费7.2元。
(二)超高费=超高面积*供热时间*供热单价*超出高度/0.1*0.03
居民建筑层高超3.3米(净高3.1米),非居民建筑层高超高4.5米(净高4.3米),每超过0.1米加收总热费的3%,不足0.1米的按0.1米计收;文化、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%为止。
(三)本年度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,交纳30%基本热费。
▶供热面积
建筑面积:指建筑物长度、宽度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。它由使用面积、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。
供热建筑面积=住宅使用面积+1/2共用墙体面积+非共用墙体面积。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、内部及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,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/2计算。(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,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)。
非居民建筑供热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。
▶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确定方法
(一)阳台: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封闭阳台,不论是否安装采暖设施均按100%计算;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按30%计算,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%计算。
(二)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,安装采暖设施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%计算收费面积;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30%计算收费面积。
(三)二层及以上楼房、地下室:在室内上下连通的按100%计算收费面积。凡是通过楼梯、房门等与安装供暖设施房间相通的均按100%计算收费面积。
(四)超高:居民建筑层高超3.3米(净高3.1米),非居民建筑层高超高4.5米(净高4.3米),每超过0.1米加收总热费的3%,不足0.1米的按0.1米计收。